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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行业动态

    国家药监局发布三则公告

    2021-04-13 来源:四川烨象科技

    近日,国家药监局连发三则《公告》,发布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》、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、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。作为新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的相关配套法案,三则《公告》就化妆品的分类规则、功效宣称评价及安全评估技术标准做了详细具体的规范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的公告(2021年第49号)

    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,国家药监局制定了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(以下称《分类规则》),现予公布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    一、自2021年5月1日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,应当依据《分类规则》填报产品分类编码。
    二、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,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。
    特此公告。
    附件: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

      国家药监局

      2021年4月8日



 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的公告(2021年 第50号)

    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,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(以下称《规范》),现予公布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    一、 自2022年1月1日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,应当依据《规范》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    二、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,按照《规范》要求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    三、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,按照《规范》要求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    特此公告。
    附件: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

      国家药监局

      2021年4月8日


  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》的公告(2021年 第51号)

    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,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》(以下称《技术导则》),现予公布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    一、自2022年1月1日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,必须依据《技术导则》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,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。
    二、为规范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,《技术导则》提供了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完整版和简化版示例。在2024年5月1日前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可以按照《技术导则》相关要求,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。
    特此公告。
    附件: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

      国家药监局

      2021年4月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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